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通讯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166号潇湘大厦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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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宁钠科技钠离子电池生物质硬碳负极材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主办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166号(潇湘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