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拓展业务领域,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新材料 技术研发;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塑 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 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用于传染病 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新材料 技术研发;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塑 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货物进出口;食 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纸和纸板 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 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 物基材料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 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用于传染病
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和召集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协助经理工作,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 1-5名,协助经理工作,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设副经理若干名,负责协助 经理工作。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副经理向经理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 责。但必要时可应董事长的要求向其汇报工 作或者提出相关的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设副经理若干名,负责协助 经理工作。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副经理向经理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 责。但必要时可应董事长的要求向其汇报工 作或者提出相关的报告。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