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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翘神州(301047):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发布时间:2026-08-16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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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翘神州(301047):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图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近日,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海南清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清东”)及其他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无锡清松远景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20,000.0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38.83%。各方于2026年8月14日在北京签署《无锡清松远景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股东信息:张松持股比例80%;深圳市清宜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20%。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3549。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高坚杰持股比例67.8039%;吕介琪持股比例8.9965%;无锡清松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6.3830%;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16.8166%。

  经营范围:三类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三类6864-1-可吸收性止血、防粘连材料,6846-1-植入器材,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的生产;合成药物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情报资料翻译服务;一类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化学品、护肤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一类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化学品、护肤产品的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房屋租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实验室分析仪器、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钢材、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基金管理人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专注于医疗科技与未来健康产业的专业投资机构,普通合伙人海南清东为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者实际控制人均为投资基金的特殊有限合伙人张松。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合作方除与公司共同投资形成的合作关系外,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1、基金名称:无锡清松远景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受限于协议约定,每一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应当分三(3)期缴付出资,首期出资为各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第二期出资为各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40%

  额的百分之四十( ),最后一期出资为各该有限合伙人的届时的认缴出资余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资金需求及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对前述出资安排进行调整,但应尽合理努力提前与各有限合伙人进行沟通。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八(8)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两(2)50%

  年;此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 )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以继续延长。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自首次交割日起的前四(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包括投资期延长期)届满后的剩余经营期限为“退出期”。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50%)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批准,可将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延长不超过一(1)年。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

  主要对生命健康领域相关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准股权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就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以及十二(12)个月以内的过渡投资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就合伙企业源于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将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划分(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收益分配金额确认时点或分配时点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确认的其他时点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本第(1)段获得的金额达到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等时点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付款到期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然后,附带收益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按照本第(3)段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追补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累计获得的优先回报总额/80%的百分之二十(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i)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ii)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3)段和本第(4)(ii)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附带收益”)。

  除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普通合伙人不对有限合伙人承担偿还本金的责任。

  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依托专业投资机构资源和投资能力优势,布局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助于公司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承担有限风险,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投资基金尚需办理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同时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投资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冯涛先生拟在投资基金担任顾问委员会委员,除此之外,上述其他人员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4、公司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5、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